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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管控能力、警惕“隐形杀手”

时间:2013年12月11日 来源:瑞信咨询 编辑:瑞信咨询 点击:/次

      最近两年,上市公司采取买方信贷方式销售商品已非个案,如同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各方带来便利或效益的同时也暗藏着巨大的风险,理应在年度报告中进行相应披露。然而,纵观2012年上市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不难发现,目前买方信贷业务的披露缺乏应有的透明度,相关风险控制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或将成为企业经营中一个“隐形杀手”。
       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
       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买方信贷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范。一般而言,企业在对下游买方提供“信贷”过程中若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则作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处理;若采取销售担保贷款方式则按或有事项中的担保处理;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则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而因为买方信贷方式下销售结束时企业全额收到买方货款,所以不会出现应收账款余额。投资者甚至无法直接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获取企业采用买方信贷方式的任何信息。
       以采取销售担保贷款方式实施买方信贷业务为例,销售结束后财务信息将直观反映出企业实现销售增长的同时获得了相应的现金流,而且也不存在应收账款出现坏账的风险,但对买方提供担保所导致的违约风险却因评估困难或缺乏评估很难通过“或有负债”等相关科目得到准确反映,而这一风险恰恰是买方信贷业务是否能够真正成功的关键。可以说,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的应用在某种意义上粉饰了企业的财务报表,将经营风险内在化,大大降低了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能力。这会使得投资者对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过分乐观,并可能据此做出损害自身利益的错误决策。
       对于母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而言,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合并报表中作为抵消分录进行处理使得业务活动信息丢失,母子公司之间的买方信贷业务无法在表内得到反映。另外,如果买方信贷业务是通过没有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担保,这种方式更加隐蔽,与客户通过自有资金进行交易毫无二致,表内无法单独反映该业务的风险。这会给投资者以错觉,而导致其高估企业的财务水平,低估企业的担保风险。
       因缺乏应有的信息披露,而被掩盖的买方信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隐患和危害。
       重扩大销售,轻风险防范
       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尤其是在2012年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常常采用国内买方信贷这种促销手段。然而,假若企业对潜在风险认识不足,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山河智能一直采用买方信贷业务进行促销。从报表上看,该公司2007年至201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销售形势喜人。然而,该公司因买方信贷业务为客户垫付的累计违约款余额占有担保责任的客户借款余额的比例近两年一直维持在16%左右。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2012年工程机械市场需求持续低迷,客户还款延迟,截至 2012年6月30日止,该公司为客户垫付的累计违约款余额占比更是达到21.21%。由于客户不能按合同及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山河智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累计为客户垫付违约款余额为18182.85万元。支付如此巨额资金,不仅使企业自身经营受限,还会增大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而这类案例目前在我国企业中并非个别现象。可见,买方信贷除了具有为企业带来迅速提升销售业绩的优势,其本身也存在巨大风险,而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对企业的打击将是沉痛的。
       销货方由于对买方信贷的风险防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这种看似实现销售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步、降低应收账款回款风险的“新型销售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损害真实盈利能力,甚至危及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如果卖方企业对客户的商业模式与产品运用效果、销售模式与销售能力、资金实力与偿债能力的判断缺乏应有的谨慎性,一旦买方产品使用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市场需求疲软销路不畅而又缺乏必要的财务支撑,则引发信贷风险。在委托贷款方式下,如果借款人(买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卖方就无法收回本金且不能获得利息收益。而在销售担保贷款方式下,一旦买方违约,卖方则需要承担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的连带担保责任。这对卖方而言,轻则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吞噬买方信贷业务模式贡献的利润,重则导致企业自身的资金链危机,甚至破产。
       管控能力亟待提升
       完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控制体系,要求企业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的基础上,优化并严格实施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确定可能影响该业务的风险点,并进行有效管控,达到以可承受的风险谋求收入和盈利最大化的目的。
       加强买方客户审查,健全并贯彻执行授权审批制度。卖方企业通过买方信贷方式进行销售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客户还款违约时自身受到的投资损失或者担保牵连。因此,对买方企业信贷违约风险的有效评估和控制是买方信贷业务成功的关键,对买方企业还款能力的审查也成为买方信贷业务有效实施的重要风险控制点。为此,卖方企业应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结合销售、会计、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的相关制度,结合客户申请以及其他渠道对客户的生产资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信誉等基本情况,以及客户主要领导的公司治理能力、领导能力、个人信誉以及责任感等信息进行调查,并对买方企业的素质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调查报告,作为买方信贷业务开展的主要依据。
       买方信贷业务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在授权审批环节应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各方的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串通舞弊或风险发生时的责任不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的决策涉及部门较多,尤其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风险的评估是最重要的买方信贷决策阶段。除此之外,财务部门对采取该业务后可能造成的公司资金链的影响以及该业务能够实现的效益进行评估,销售部门对采取该业务后公司市场竞争力提升等进行评估,审计部门会对客户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等事项以及买方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评估等。买方信贷业务可能涉及的各部门均需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审核。企业在做好相关部门相互制约的基础上,还应从单笔金额大小、对某一客户累计金额大小两个方面建立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对于需要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必须上报上述机构审批。
       完善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过程管理机制。买方信贷业务实施后,仍有可能存在因风险管控不严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对存在买方信贷业务的客户还必须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控。对买方的持续跟踪监控应集中于经营能力、市场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经营能力是买方实现持续盈利的保障,市场条件对买方的经营盈利造成不可避免的外部影响,财务状况则是买方能否顺利完成还款的决定因素,尤其是买方的现金流能力更直接影响买方信贷业务的成败。企业应提前制定风险等级标准或将相应内容纳入信贷合同,作为信贷存续期间风险预警与风险应对的依据。
       买方信贷业务的信贷期限一般为1至3年,买方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定期审查的期限,同时合理安排审查人员的构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参与共同审查。定期审查须形成审查报告上报公司管理层,以此对买方的还款能力进行评定。当买方还款风险上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本公司的损失,如进行债务重组或者要求买方对欠款提供一定担保品。然而,风险识别与应对机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其能够真正落实并有效控制公司风险,如慈星股份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阐述了买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体系,但公司2013年2月18日披露的担保风险提示性公告中依然显现出该公司截至2013年1月31日由于客户销售担保贷款违约而暂时为客户代偿的金额为37,979.31万元,超出招股说明书中列示的2011年底暂为客户代偿金额的三倍多。可见,企业在健全风险预警与风险应对机制的基础上,应有效地实施贷后风险监控。
       除上述措施外,卖方企业可采取的风险应对机制还包括反担保机制和风险准备金计提制度。反担保机制即要求买方企业对卖方企业提供与所获得信贷额度有一定折扣率的担保品(担保品价值可视情况高出信贷额度1至2倍),当买方出现还款困难时卖方企业通过折价变卖担保品或取得担保品所有权减少自身损失。风险准备金计提制度即提前通过“预计负债”等科目将买方信贷可能出现的风险反映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以避免风险发生时对公司盈余造成太大的影响,损害公司声誉。目前,三一重工、庞大集团等已制定风险准备金计提制度,可供其他企业参考。
       信息披露两个“抓手”
       提高买方信贷业务信息披露透明度应从准则完善和企业自身优化两个方面着手。
       企业会计准则对买方信贷业务披露缺乏规范是导致目前企业对该业务披露不充分的根本原因,因此完善准则规范也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治本之策。
       买方信贷业务的披露可分为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对表内披露而言,由于目前买方信贷业务在一定意义上客观形成了粉饰财务报表的结果,企业的担保风险、偿债能力、营运能力都不能得以正确反映。笔者建议在财务报表的“应收账款”项目下设置备抵性质的项目,如“买方信贷抵减”,以单独列示于财务报表中,反映企业买方信贷业务的情况。对表外披露而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等类似制度规范也应要求企业针对买方信贷业务加强表外披露,以弥补财务报表披露的不足,便于投资者全面把握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避免逆向选择对企业产生不利后果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准则的完善具有普适性,是对企业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具体到特定企业,则需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优化披露。由于表内披露只能反映买方信贷业务整体的数据结果,以便于报表使用者进行宏观定量分析,对业务的具体信息难以给予说明。因此,表外披露部分应着重对该业务进行详细披露。这不仅体现在将有关总体数据细化,而且意味着将业务相关的定性解释说明部分予以披露。特别是对企业集团而言,应该对抵消过程中丢失的信息进行披露,以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的买方信贷业务,避免因信息披露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而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方面:
       首先,企业应披露“货币资金”中买方信贷销售模式当期收到的客户还款以及累计的货币资金明细,并对企业目前的买方信贷业务进展情况加以说明,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识别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的大小,分析企业的真实财务水平。
       其次,披露近三年买方信贷方式实现的销售金额占同类产品所有销售方式实现的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并对其进行分析说明。这样做能够直观地反映出企业买方信贷业务在销售过程中的发展情况,使同风险偏好的股东在企业的未来发展中更加认同企业的经营战术,这将节省企业的决策时间,把握住好项目,促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总之,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才能使该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买方信贷业务顺利进行,规避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也只有企业在表内、表外充分对买方信贷业务进行披露,才能使投资者了解真实的企业偿债能力和经营状况,从而避免逆向选择对企业的危害。可见,在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和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共同作用下,买方信贷业务能够得到良性健康发展,并为企业创造真正的价值,实现银企之间、买卖双方之间的共赢。